以公正司法为网络信息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因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网络信息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助力网络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是新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新使命。为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要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对待新兴产业,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方面要恪守刑法底线思维和谦抑原则,杜绝将违法违规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处理,防范刑事法的滥用误用,解除业界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要依法及时、有效惩治干扰破坏网络信息产业正常活动的各类犯罪,清除影响和制约我国网络信息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障碍。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网络信息产业正在迅速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的支柱型产业,并日益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网络信息产业所具有的高科技性、创新性、融合性等特征,使得该领域的创新创业活动极易对以传统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秩序形成冲击甚至挑战,并因此时常会经受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拷问。如何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规范、引导功能,为我国网络信息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助力网络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刑事审判工作需要妥善应对的一个重要议题。
游走在刑法边沿的网络信息产业
在刑事法层面,有两类性质截然不同的犯罪正在成为悬在网络信息产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是产业自身在创新创业过程中触犯刑事法律,成为刑事被告人;二是产业在创新创业中遭受犯罪侵犯,成为刑事被害人。具体又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技术创新应用类犯罪。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在释放出巨大能量,极大促进人类文明与进步的同时,也因其先进性、新颖性、高度融合性而严重冲击着传统社会经济结构与秩序,甚至触及刑律。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2016年初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快播案”,该案因关乎技术创新应用的罪与非罪问题而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网络信息产业界关注的焦点,围绕被告人是否有罪,是构成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著作权罪还是拒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各方莫衷一是。尽管该案已经尘埃落定,但关于技术创新应用的法律适用难题显然远未解决。
二是信息数据类犯罪。在信息时代,技术与数据被誉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两驾马车”,数据成为基础生产资料,其安全问题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网络信息产业因对数据具有天然粘连性和高度依赖性而极易成为刑事规制对象。近年来,信息数据类犯罪屡见不鲜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犯罪类型除了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外,更为常见多发的则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三是新经营模式类犯罪。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催生了新的产业类型和经营模式,以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互联网金融等为代表的新经济形态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近年来,网络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成为网络信息产业领域的高概率犯罪事件,诸如网约车经营、网上众筹等问题也引发各界高度关注。
四是违反网络安全义务类犯罪。为了维护信息网络安全,我国有关法律赋予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一定的管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也增设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可能因怠于行使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而受到刑事追究。
以上是网络信息产业自身可能触及的刑事犯罪种类。除此之外,该产业也很容易遭受犯罪的侵害,成为刑事被害人。网络信息产业的特点使其不仅会遭遇到其他市场经济主体通常遭受的那些犯罪侵害,而且更容易受到网络黑客、网络水军和网络黑公关的攻击,也更容易遭受知识产权类犯罪的侵害。这些犯罪不仅严重扰乱网络秩序,也直接影响和制约着网络信息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刑事司法如何为网络信息产业保驾护航
当今时代,网络信息产业发展方兴未艾。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应用场景的日益拓展,围绕网络信息产业的犯罪与被犯罪问题也将日益突出。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维护网络秩序与安全,为产业发展营造优质的法治环境,促进和保障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既是新时代赋予人民司法的新使命,也亟需各级法院和广大刑事审判人员的新担当新作为。
新使命呼唤新担当。因应信息网络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刑事审判人员要及时转变司法理念,由过去的偏重“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转为兼顾“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与“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由偏重“惩罚犯罪”转为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权益”;在处理网络信息创新创业类案件时,要秉持开放、包容的心态,以积极、友好的姿态呵护新兴事物。同时,应注意发挥刑事司法的规范、引导作用,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引导包括网络信息业界在内的社会大众尊法守法,依法用网,依法经营。
新使命需要新作为。网络信息类案件的新颖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在处置此类案件时难以照搬过去的经验,而必须有新作为。具体而言,就是要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并采取相应举措,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其一,对于信息网络产业的创新创业活动,要恪守刑法底线思维和谦抑原则,谨防将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处理;要准确把握和适用刑事法律,严格遵守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原则,对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严格控制、规范非法经营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的适用;要贯彻落实“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刑事政策,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刑事司法对企业的影响,依法保障涉案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诉讼权利,严格规范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及涉案财产的处置,以消除业界在创新创业中动辄得咎的顾虑。其二,依法及时、有效惩治以网络信息产业为对象的各类犯罪,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其中,要特别注重依法严惩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类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类犯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清除影响和制约我国网络信息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