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纠纷“先予仲裁”,法院应否执行?
01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黄某于2017年4月18日通过申请人某投资公司居间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总额为38454.69元,借款期限18个月。双方同意若发生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日,双方通过该仲裁机构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4月22日该仲裁委员会依据此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后来,申请人受让了该债权,根据该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执行。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的目的在于解决争议和纠纷,仲裁裁决和调解应以纠纷争议的存在为前提,仲裁的内容应具有确定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借款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借款事实还没有发生,仲裁机构就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表述的给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不符合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执行申请。
03 案件点评
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的高速发展,网络借贷逐渐走入人们的生活,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存在极大的纠纷隐患和风险。那么互联网在线仲裁的高效率、低成本特点使其成为了网络借贷解决纠纷的主要选择途径。但是有的仲裁机构,片面的追求效率,创造出了“先予仲裁”模式,很多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协议的同时也达成了仲裁协议,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以合同格式条款的方式诱导当事人放弃有关权利甚至可以说当事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有的可能整个仲裁过程都没有参加,那么根据这样的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作出正确的判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6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明确了网络借贷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04 法官提醒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确实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但是也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在申请网络借贷的时候不要盲目的签署协议、文件,要认真核查,看清权利义务,保障自身利益。